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新聞摘要
  • 違建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違建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違章建築的拆除有新規定,內政部部修正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案,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以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隨著近來生活品質的提升,房價不斷上漲,民眾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生活空間,違章建築事件層出不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因執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力、經費不足,未能落實新違建之拆除,致違章建築問題日益嚴重,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之產生,並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重點包括增訂第十一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依據監察院2010年3月8日調查意見指出,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內政部應積極推動修法,以健全法制。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以維法紀,兼顧公義。
 
內政部同時指出,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違章建築相關業務查報經費不易,本次修正條文亦增定,違反建築法第25條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基金保管及運用之辦法。
 
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使用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未依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增訂處罰規定,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對於違章建築相關處理及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及增進維護公共安全與市容觀瞻都將有正面效益,後續將提送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