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新聞摘要
  •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會併入房屋面積計算,核課房屋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處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
 
一般住家用房屋大家較熟悉,對於非住家房屋包含那些?稅捐處說明,非住家用房屋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像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使用之房屋,為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民眾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避免被補稅而權益受損。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規定稅率,住家用房屋適用之稅率為1.2%、營業用房屋適用之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適用之稅率為2%。由於營業用房屋稅率與住家用稅率差距頗大。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仍應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反之,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方便納稅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該處在寄送本年房屋稅繳款書的信封內頁,已印有空白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納稅人只需填妥內頁申請書寄回稅捐處暨所屬分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