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購屋消費糾紛近年仍係消費申訴案件之首,其主因係消費者未能明瞭預售或成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在新北市長朱立倫揭櫫建構「三環三線」大台北地區交通系統網絡下,新北市房地產交易熱絡,新北市人口移入急速成長,建商在新北市建案齊發,新成屋如雨後春筍相繼矗立,在台北市房價居高不下之際,新北市已成為首次購屋或換屋之最佳選擇。
 
 
經查購屋消費糾紛近年仍係消費申訴案件之首,其主因係消費者未能明瞭預售或成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尤其建商為減少未來交屋糾紛以及房屋市場需求下,漸以「先建後售」方式取代房屋預售模式,故而本市成屋糾紛亦日漸增加。內政部2012年10月29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於2013年5月1日生效實施,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日前會同本府主管機關地政局,前往轄內成屋銷售現場,查核建商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宣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
 
本次計查核9個建案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缺失計有:未記載審閱期間約定、未記載完整付款約定、未記載買賣標的內使用分區、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及建號、停車位型式事項、未記載完整買賣價款事項、未記載完整付款約定事項、未記載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記載不完全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記載不完全貸款支付之處理方式、未記載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事項、未記載完整交屋事項、未記載完整賣方違約金處理、未記載完整買方違約逾期1個月後方可解約事項、未付建物現況確認書等情形。其復經本府就前開缺失進行複查後,均已改善完成。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成屋時,依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重點,才能買的安心,住的放心:
 
(一)買賣標的範圍:包括買賣標的內使用分區、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及建號、停車位型式等事項。
 
(二)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包括本買賣標的物原設定抵押權時,其賣方原設定抵押權由買方承受、買方代償後塗銷、由賣方清償後塗銷等事項。
 
(三)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包括可歸責於賣方、可歸責於買方、不可歸責雙方之貸款處理等事項。
 
(四)貸款金額支付方式:包括買方貸款直接匯入賣方帳戶、買方貸款代償賣方抵押權設定債務後將貸款餘額匯入賣方帳戶、由銀行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等事項。
 
(五)交屋事項:賣方負責交屋之責任、歸責賣方延遲交屋之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違約金額、買賣標的物相關文件交付買方及賣方未如期遷移戶籍及公司與營利事業登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六)賣方瑕疵擔保責任:賣方應保證買賣標的物權利無缺,如買賣標的物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交付日前負責清理等事項。
 
(七)違約處罰事項:賣方違約處罰事項、買方違約逾期1個月後方可解約及違約處罰等事項。
 
(八)交付建物現況說明書:包括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車位情況型式及是否有分管協議、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漏水、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經過輻射屋檢測及是否包括家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