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是希望防止人為過度開發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的重大法案
新聞摘要
  • 江宜樺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是希望防止人為過度開發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的重大法案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014年7月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國土計畫法整合國土保育、海洋維護、農業經營及城鄉發展等各個面向,是使我國國土有秩序發展的上位藍圖,目的是希望防止人為過度開發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這是落實我國未來努力推動七大政策領域中「國土政策領域」的重大法案。
 
江院長表示,該法自推動以來,草案幾度進出立法院,最後都在屆期不續審的情況下從頭再來,這次草案內容再作調整,希望能在合理回應外界期待後,在立法院獲得廣泛支持。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的永續發展,並達到建立國土計畫體系,明確宣示國土空間政策,並依循辦理實質空間規劃;因應氣候變遷趨勢、海洋使用需求、維護糧食安全及城鄉成長管理,研訂國土空間計畫,引導土地有秩序利用;依據土地資源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地方發展需求,研擬土地使用管制,確保土地永續發展;依據土地規劃損失及利得,研訂權利保障及補償救濟等目標,因此擬具「國土計畫法」草案。
 
內政部表示,本次「國土計畫法(草案)」與歷次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新增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及擬定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區域計畫之規定;明確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且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任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明定政府成立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且其移撥總額不得少於500億元。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土地使用分區的功能,並明確界定各功能分區定位,未來國土應按環境資源特性及發展需要,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各功能分區下並得按保育或發展程度之不同予以分類,據以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國土計畫之類型、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間之關係,及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相互間之關係。(草案第7條)
 
二、國土計畫之擬訂、民眾參與、審議及國土計畫經核定後公告實施之程序。(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三、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製定及土地使用管制原則。(草案第19條至第22條)
 
四、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從事土地使用者申請使用許可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之事項。(草案第23條至25條)
 
五、原屬合法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其權利人之權利保障及補償原則。(草案第31條及第32條)
 
六、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處罰。(草案第33條及第34條)
 
七、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成立與其來源及用途。(草案第38條)
 
八、各級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及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之時程。(草案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