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起造人為買方,取得使用執照後,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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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售屋起造人為買方,取得使用執照後,應報繳契稅!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民眾購買預售屋,如有以買方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的情形,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買方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基於買賣、交換或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因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興建房屋,仍屬於買賣不動產的行為,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稅捐機關也提醒,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記得一定要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移轉契約書、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契稅繳納後,房屋稅也才能據以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