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日光行舘2」違反公交法,處10萬元罰鍰
新聞摘要
  • 台南「日光行舘2」違反公交法,處10萬元罰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4年10月29日第1199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日光行舘公司) 於「日光行舘2」建案廣告將停車空間及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日光行舘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日光行舘公司於台南房地王網站登載「日光行舘2」建案廣告,將A2壹層「平面圖」後方之停車空間、貳至伍層平面圖前方之陽台,規劃為擺設傢俱及床鋪之室內空間,然依台南市政府核准之建造執照圖說,前揭A2壹層「平面圖」後方劃有虛線之室內空間乃為停車空間;A2貳至伍層平面圖前方劃有虛線之室內空間,則均為陽台,故該廣告前開標示空間之使用用途,與原核准建造執照圖說之用途不符。
 
又該公司自承,系爭建案因容積率、建蔽率均已用盡,並無變更之可能,因此建物實際上並無法依廣告所標示使用空間,交付予買受人合法使用。案關廣告內容已足使消費者產生可比照規劃使用之印象,有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守法之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故本案廣告核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