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應補稅及處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應補稅及處罰
新聞摘要
  • 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應補稅及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先行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房地之銷售日期延後,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之課徵,係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年8月20日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先行與買受人乙君訂立協議書及收取訂金,並同時訂立租賃契約書,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經該局查獲,依系爭房地銷售價格合計8,160,000元,按適用稅率10%核定應納稅額816,000元,並處罰鍰2,040,000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日期為2013年3月24日,其持有該房地期間係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已逾2年,並未違反奢侈稅條例規定,請撤銷補稅處分云云。
 
經查本案甲君於2012年8月20日即與買受人乙君簽訂協議書,雙方同意於2013年3月20日前另行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為8,160,000元,甲君收取訂金1,000,000元並同時訂立1份租賃契約書。嗣後雙方再簽訂借屋裝修承諾書,甲君同意乙君進行房屋內部裝潢,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

因本件買受人乙君於2012年8月20日對該房地已有支配使用權,依實質課稅原則,房地買賣之實際成交日應認定為2012年8月20日,另查銷售系爭房地時,甲君配偶名下還另有房地,甲君乃係藉由預先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銷售房地之日期延後。全案經該局審理結果認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故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2,040,000元並無違誤,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認定奢侈稅之銷售日期,會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藉由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時,除補徵稅款外,會按所漏稅額另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