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列管滿15年不動產移國有財產署標售,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高雄市列管滿15年不動產移國有財產署標售,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新聞摘要
  • 高雄市列管滿15年不動產移國有財產署標售,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高雄市1999年(含1999年前)代管或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因代管或列冊管理期間屆滿15年,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局已依規定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提醒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切莫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依照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超過1年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在每年的4月1日起公告3個月,如果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理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保管10年未領回者將歸屬國庫。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局長謝福來表示,高雄市2014年代管或列冊管理期間屆滿15年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土地或建物共計39案,土地71筆、建物7棟。這些不動產大部分座落在鹽埕、鼓山、新興、苓雅、三民、楠梓、左營區等,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上均會標示移國有財產署標售的註記,但是繼承人在標售前仍隨時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如果經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後,除繼承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外,僅能領取標售價款,逾10年仍未領取,該價款將歸屬國庫。所以,謝局長特別呼籲這些繼承人在未標售前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財產權益。
 
謝福來局長再次提醒,這些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的原因,大部分是繼承關係複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部分繼承人移居國外或行蹤不明,也有部分土地為既成巷道或公共設施用地價值低,假使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出面會同申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可先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些不動產就毋須被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