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原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 原課徵田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地價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因台北市4名民眾與他人共有之2筆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原課徵田賦,嗣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得其中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不符土地稅法第19條、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得免徵地價稅及課徵田賦之規定,乃核定上開2筆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部分,應自次年(期)即2015年起改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則准自2014年起免徵地價稅至減免原因消滅時止。該4名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9條後段、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本件2筆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編定為綠地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派員現場勘查結果,該2筆土地中有部分面積位於建物圍牆內,供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使用,未作農業使用,亦未全部供公眾通行,與土地稅法第19條、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