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稅率,有異動應即時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北市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稅率,有異動應即時申報
新聞摘要
  • 北市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稅率,有異動應即時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符合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台北市已修正該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除符合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要件的房屋,可按最低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其他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則依納稅人持有房屋戶數多寡按2.4%及3.6%的差別稅率課徵。非自住房屋稅額將較自住房屋增加1倍至2倍,所以房屋如果改作自住使用,納稅人要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減少房屋稅負擔。
 
台北市稅捐處說明,本次房屋稅率修正係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並適用於2015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且依據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多寡而適用不同稅率。因此,納稅人持有台北市房屋如有供自住使用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該處所屬分處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起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起始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該處再次提醒,要節省房屋稅,記得在房屋新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使用、非自住房屋戶數有異動等原因發生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該處所屬分處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