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動產倘約定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之債務或稅負,應全數計入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不動產倘約定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之債務或稅負,應全數計入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出售不動產倘約定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之債務或稅負,應全數計入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外,均應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計算奢侈稅稅額。倘若買賣雙方約定部分款項係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債務之方式抵償,仍應全數計入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3年9月與乙君簽約買賣契約,以總價38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不動產,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經查獲發現該不動產買賣簽約之總價遠低於鄰近不動產成交時價,且於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君時,並未塗銷甲君原所設定之抵押權,嗣於2014年1月由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拍賣所得之價金大部分用於償還甲君之債務計900萬元,剩餘30萬元方分配給乙君,爰將上開乙君所承受之債務900萬元亦計入銷售價格計算應繳納之奢侈稅,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此外,有鑒於許多民眾因不了解奢侈稅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同時因應個案情形不同,該局率先推出「奢侈稅預約健診」服務,有疑義的民眾可撥打該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提供之預約專線,依照個人需求就近指定任一分局、稽徵所,將有管家式專人專辦客製化的諮詢服務,並以同一民眾同一服務人員諮詢服務為原則,同時在諮詢服務後,民眾也可利用問卷回饋意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