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研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期內將辦理預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營建署研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期內將辦理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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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署研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期內將辦理預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台灣省政府於1976年2月16日發布施行,及配合精省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於2000年12月29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於2014年1月3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及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檢討非工業使用面積比率避免產業用地流失,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以避免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之情形,營建署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時,如計畫書要求附帶條件辦理整體開發者,其開發方式除市地重劃外,包括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等方式,均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另配合經濟部於2015年2月11日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增列「J702090夜店業」,爰於住宅區增訂「夜店」禁止使用項目。
 
為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本次重新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之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為防堵目前工業區土地以一般商業設施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情事發生,爰參酌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台南市施行細則及高雄市施行細則等規定,將前述一般商業設施項目刪除,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等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仍維持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
 
考量風景區實際使用及基本服務之需求,於使用項目中增訂飲食店。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修訂,本次於保護區及農業區之使用項目中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另農地利用不再僅限傳統之「耕作」使用型態,已朝向產業多元與加值發展,配合上開審查辦法修訂修正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加工廠予以放寬。
 
又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兒童照顧服務業務業移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已非屬社會福利設施,為求法令延續性,參酌教育部之建議,增訂農業區得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另將保護區建蔽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以減輕對環境之衝擊。
 
有關前開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將於近期內循法制程序辦理預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