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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告登記」方式規避奢侈稅,將補稅並加重處罰
新聞摘要
  • 以「預告登記」方式規避奢侈稅,將補稅並加重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依持有期間分別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於2012年2月間經由拍賣取得A房地,並於2012年11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以確保其權利,嗣於持有期間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2014年2月間另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2014年4月間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
 
依相關資料來看,甲君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奢侈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至預告登記日止所有權雖未移轉,但於預告登記時已收取訂金80萬元,並假借每月收取租金之租賃方式以代替房地價金之收取,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預告登記日為出售房地日期,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依法按該房地銷售價格800萬元及稅率15%,核定補徵甲君奢侈稅12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如有類似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將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