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新聞摘要
  • 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MyGoNew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銷售配偶所贈與之不動產,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情形下,是否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奢侈稅。但是,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對於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2014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可以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要逾2年即非屬課稅範圍,該函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婚後在2012年9月購置A房屋,登記於王太太名下,王太太於2014年7月將A房屋贈與王先生。嗣後王先生於2015年1月與他人訂約銷售該A房屋,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王先生可以將王太太持有A房屋之期間合併計算;因此,A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結果已逾2年(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又說,出售不動產之交易類型相當多元,民眾如對特銷稅之核課還有疑問,可就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