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不明祭祀公業土地標售底價改參酌市價,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產權不明祭祀公業土地標售底價改參酌市價,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新聞摘要
  • 產權不明祭祀公業土地標售底價改參酌市價,周全保障權利人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維護祭祀公業土地權利人權益,內政部於2015年5月21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參酌「徵收補償地價」訂定標售底價,修正為參酌「土地市價」,並明定第1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應於6個月內辦理第2次標售,使代為標售作業及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管理更為周延健全。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的獨立財產,因年代久遠,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或權利主體認定不易。為根本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衍生的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困難等問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及清理期程,對於屆期無人申報或無法釐清權利歸屬的土地,進行代為標售作業程序。
 
這次「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修正的重點,主要是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補充相關作業程序的規定,以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包括將現行參酌「徵收補償地價」訂定標售底價,修正為參酌「土地市價」;增訂第1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應於6個月內辦理第2次標售,且第2次標售仍應踐行標售公告3個月的程序;並詳細規範主張優先購買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優先購買權方式。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及利息專戶,對於專戶存管款項的收支,應定期辦理對帳等,以強化專戶管理。
 
內政部指出,本次2個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修正發布施行,並呼籲還有未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的民眾,積極向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事宜;已申報完成的祭祀公業,請儘速選擇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土地已代為標售,可於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