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起調整租金補貼申請標準,優先照顧弱勢家庭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2015年度起調整租金補貼申請標準,優先照顧弱勢家庭
新聞摘要
  • 2015年度起調整租金補貼申請標準,優先照顧弱勢家庭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據聯合報2015年6月30日報導「修訂房客標準,北市都發局提3不合理」,針對台北市政府所提有些家庭雖年收入高於標準,但因人口數多,平均下來每人月平均所得偏低,仍不符資格之情況,內政部營建署2015年7月1日表示,因政府財政資源有限,有計畫戶數的限制,依往年租金補貼申請標準,符合資格者無法全數獲得補貼,顯示過去之租金補貼標準過於寬鬆。
 
為協助更多家庭減輕居住負擔並優先照顧弱勢家庭,2015年度才調整為除結合地方資源增加補貼戶數,由2014年度之2萬5,000戶增加至5萬戶外,另外亦檢討租金補貼申請基準,2015年度起調整申請標準為家庭年所得低於20%分位點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故對於家庭人口數較多,平均下來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較低者,已有考量,且將儘量使符合資格之弱勢家庭皆可獲得補貼。
 
另針對台北市提到申請租金補貼之房屋限定必須有「住」或「住宅」字樣,但該市已放寬一定規模以下的商業區房屋,不必變更登記就可以當做住宅使用之建議,營建署表示該署已採納該府建議,將納入2016年度該辦法修正作業。
 
此外,對於台北市政府所提審核動產額度以中低收入戶為標準不合理乙節,營建署指出,刻正研擬修正「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針對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屬未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複審合格函者,應檢附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除第1項第2款外所訂各項條件,即除維持原有家庭年所得低於50%分位點及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規定外,家庭年所得低於20%分位點或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規定亦可適用。惟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5點或第6點規定辦理,財產部分(動產)則不予審查。該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辦理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