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新聞摘要
  • 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誤以為出售房屋於申報所得稅時,只要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就可以了,嗣後卻遭國稅局補稅裁罰。
 
關於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
 
如僅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則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則依法補稅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