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是行不通的
新聞摘要
  • 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是行不通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住在基隆的一位陳先生,於一個多月前賣了一塊土地給友人,因友人遲遲不支付土地價款,遂向稅務局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經稅務局以未經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而否准。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經買賣雙方共同向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是可以的,但為顧及買賣雙方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稅務局才會准予撤銷,陳先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於法是不允許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嗣後因故撤銷,就可以由權利人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單獨向稅務局申請撤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