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原出售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有條件退還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原出售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有條件退還
新聞摘要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原出售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有條件退還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房價屢創新高,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亦隨之逐年調高,民眾如有換屋之需求而出售自用住宅土地者,可多加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申請退稅以合法節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先買後賣亦可),如有重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扣除出售地核定土地增值稅之淨額,其超過部分如大於核定稅額者,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全額退稅,其超過部分如小於核定稅額者,就其超過部分可申請退稅。
 
舉例說明如下,李先生於2015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淨額即為80萬元,李先生另於2015年7月1日重購自用住宅,申報重購土地移轉現值為120萬元,120萬-80萬=40萬元(不足支付重購地價款)>20萬元(出售地已納土地增值稅),則已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可全額退稅。
 
如李先生重購土地移轉現值為90萬元,90萬-80萬=10萬<20萬,此時僅可退還10萬元土地增值稅;故重購土地移轉現值如為80萬元以下者,因無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價款之情形,則無前揭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指出,只要出售地及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可,並不以出售土地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地價稅為要件,惟重購土地於完成所有權登記後須列管5年,5年內如有移轉所有權或變更使用情形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須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