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摘要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提醒,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新制課稅範圍,說明如下:個人及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若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得與配偶合併計算,判別應否適用新制課稅,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2011年1月2日取得A屋,並在2015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後於2016年2月2日出售A屋。乙君雖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受贈至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但得將配偶甲君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併計後超過2年,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相關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甲君於2011年1月2日取得B屋,並在2016年1月2日贈與配偶乙君,乙君又於2017年1月2日出售B屋,因乙君交易之B屋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首頁,進入「房地合一專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及規定,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