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鶯捷運工程招標申訴案,依法儘速完成審議
申訴會於4月25日收到申訴廠商申訴書後,當天即依政府採購法所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規定,通知招標機關陳述意見,並請申訴廠商依照規定繳納審議費用後,即指定預審委員進行申訴案之審查。
嗣因預審委員以申訴廠商於申訴書內同時提出申請,請求申訴會依職權暫停採購程序,預審委員為求慎重,而於申訴會同年4月28日召開第52次委員會議時,以臨時動議方式,向委員會提議討論該案是否有暫停採購程序之必要。案經出席會議委員聽取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之說明,並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通知招標機關於完成審議前暫停採購程序。
至於申訴廠商美商Bombardier公司參加本次招標所提出之資格文件,是否不符投標須知規定,而有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即申訴廠商所提出之申訴是否有理由?於該次委員會議中並未有任何決議,而委由預審委員另依規定,於通知申訴廠商、招標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等到會陳述意見後,將儘速提交委員會議審議,藉利「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得以繼續進行下階段評選程序。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表示,係該會為求慎重而決議於完成申訴案審議前暫停採購程序,未來將依法定程序儘速完成審議,所有審議程序皆依法公平、公正辦理,絕未有偏袒任何投標廠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