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仍屬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2016年5月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如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廖君2014年度出售位於台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