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新聞摘要
  • 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須注意雖本身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惟在稅款未全部繳清前,各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繼承人有2人以上,若無法協調繳清全部之遺產稅,為避免逾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期限,部分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而且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遺產稅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全體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繼承人有A、B、C等3人(法定應繼分各3分之1),繼承人A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A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仍會以全體繼承人(A、B、C等3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