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繼承或信託等方式仍屬土地移轉,請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贈與、繼承或信託等方式仍屬土地移轉,請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聞摘要
  • 贈與、繼承或信託等方式仍屬土地移轉,請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請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全國以一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