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價登錄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書外,另以協議書或其他方式折讓價金時,應如何申報總價及於備註欄加註?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有關實價登錄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書外,另以協議書或其他方式折讓價金時,應如何申報總價及於備註欄加註?
新聞摘要
  • 有關實價登錄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書外,另以協議書或其他方式折讓價金時,應如何申報總價及於備註欄加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按內政部2015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0420844號函略以,不動產買賣案件係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爰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申報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其中,應申報之價格資訊部分,即應按辦理登記所依據之原因行為(買賣契約)內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
 
實務上為求慎重,不動產買賣契約多以書面為之,惟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申報義務人自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如申報義務人僅依據買賣契約之部分辦理實價登錄,即有申報不實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