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筆記起來!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申報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房屋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所有1樓房屋原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核定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2016年房屋稅,嗣於2016年5月3日向該分處申請自實際使用情形變更日起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審定自申請當月即2016年5月起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該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亦遭復查駁回。該民眾遂提起訴願,經台北市訴願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7條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條等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及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法務局並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房屋稅率將隨同變更,請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