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贈與子女婚嫁財物節稅小常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
因此,王太太如果2016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情事,贈與女兒之婚嫁財物只要在320萬元以內,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房地產業者表示,透過這樣的贈與,或許可以讓子女輕鬆的擁有一筆買房基金,這樣的「合法節稅」一定要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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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歷年各年齡級距之女性納稅人占比雖均較男性低,惟隨女性工作年資、所得提高及財富累積等因素影響,30歲以上年齡層之女性占比逐漸提高,2023年65歲以上女性占比更接近5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