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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自住房屋,請及時申請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新聞摘要
  • 新取得自住房屋,請及時申請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捐機關提醒,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地方稅捐機關進一步提醒,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也就是自移轉(如買賣、贈與、繼承或新建等方式)取得日起即開始課徵房屋稅,而非比照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新取得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3要件者,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捐機關表示,以桃園市為例,2016年期起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為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倍之多,因此新移轉取得或新建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認定要件者,請及時提出申請及早享有自用房屋稅率,以維護您自身租稅權益,民眾申請審核通過後,日後未變更其他用途,即可不必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