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年度須有租金收入,才可減除該房屋之修繕費用
新聞摘要
  • 個人出租房屋年度須有租金收入,才可減除該房屋之修繕費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者,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可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出租人如來不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修繕費用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每年度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其費用,於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內無租金收入者,則其修繕費用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2015年度出租房屋予A公司,因故提前解約,經法院判決A公司需給付甲君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依甲君所檢附之法院判決書,其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係屬甲君對該承租人A公司之債權,因甲君實際尚未支付任何修繕費用,故不得憑法院判決書確定之金額申請自2015年度租金收入減除。惟嗣後為使該房屋能供出租為目的而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可在實際支付年度檢附支付憑證,自同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認列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於實際支付費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修繕費用合法支付憑證,自該年度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