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新聞摘要
  • 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財政部19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舉例如下表,共有人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經分算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中甲、丙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受贈人乙、丁因取得土地價值增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甲、丙申報贈與稅時得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特別指出,倘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便視同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