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舉例說明,2016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自訂約日起算30日,亦即最遲應於2017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201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逾期申報者,應按2017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