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為何?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為何?
新聞摘要
  •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為何?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8項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稅捐稽徵機關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倘納稅義務人認為該不動產之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之1.2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若依此估價原則計算所得之金額不足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著手進行限制出境等其他手段以達租稅保全目的,如此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