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家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規劃,納入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
新聞摘要
  • 安全家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規劃,納入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僅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2項,尚不包括耐震能力或外牆飾材評估檢查。
 
營建署表示,在0206台南大地震後,為配合推動「安家固園計畫」及因應外牆飾材剝落意外等問題,已規劃將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以助於推動建築物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之安全管理。
 
刻正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等,強制要求私有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要求7層以上且領得使用執照達15年以上之建築物等,辦理外牆飾材評估檢查,並規定其評估檢查之申報期間、施行日期、評估檢查項目、專業機構及人員之認可等事項。
 
營建署強調,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部分),已完成預告。另外牆飾材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法令研修作業,已召開6次會議討論並獲初步共識,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上開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相關法令發布施行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應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及申報作業,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辦理,以維護建築物耐震能力安全,減少外牆飾材剝落造成之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