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新聞摘要
  • 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納稅義務人曾君來電詢問,其於2014年間自父親繼承一筆免徵遺產稅並經列管之農業用地,最近想要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交換後之土地將繼續做農業使用,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財政部2001年10月8日台財稅第0900455801號令規定,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始得移轉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否則將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