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可合併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因有全國合計3戶之限制,若民眾有2戶相鄰且打通使用的自住房屋,想要申請合併稅籍為1戶的話,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併編為1戶,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後,該局就可以合併房屋稅籍,而自住房屋也可以認定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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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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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