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可合併房屋稅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自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可合併房屋稅籍
新聞摘要
  • 自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可合併房屋稅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民眾若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因有全國合計3戶之限制,若民眾有2戶相鄰且打通使用的自住房屋,想要申請合併稅籍為1戶的話,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併編為1戶,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後,該局就可以合併房屋稅籍,而自住房屋也可以認定為1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