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併同課徵契稅
新聞摘要
  • 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併同課徵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不動產的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占有等應申報繳納契稅,稅捐機關表示,民眾於移轉建物申報契稅時,常常僅申報主建物之契稅,而忽略了共同使用部分,以致有短漏報契稅情事發生,或造成地政機關無法辦理登記。
 
稅捐機關提醒您,申報建物移轉時應查明其共同使用部分一併申報契稅,並於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