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於信託期間出售,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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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於信託期間出售,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楠梓區張小姐詢問:其於2015年3月11日購入一棟房屋並完成登記,於2016年2月5日辦理不動產自益信託登記,另於2016年4月10日出售該信託中不動產,是否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受益人如為委託人,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小姐所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係屬自益信託,持有期間應自其取得日計算至出售移轉登記日,因持有期間合計為1年1個月,未逾2年,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交易之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交易之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除受益人為營利事業外,得由受託人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並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為交易所得、損失或有無應納稅額,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皆應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