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裁處書屬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之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