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繳交之國外大學宿舍費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直系親屬房屋租金支出,該房屋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才可以列報。因此,李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繳交其子女於國外大學之宿舍費,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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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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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