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摘要
  • 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近來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倘買方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賣方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5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1戶,惟近來房市不如預期,甲君囿於資金壓力2015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於2015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2016年1月交付,故甲君應於2016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