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或土地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買賣房屋或土地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新聞摘要
  • 買賣房屋或土地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或土地所簽訂的契約,一般分公契及私契,私契是指買賣雙方在辦理登記前,先行訂定的書面買賣契約,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所訂定的契約俗稱公契,才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持憑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私契雖不用貼花,但如果在私契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