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不能帶頭違法,台北市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必要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政府機關不能帶頭違法,台北市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必要
新聞摘要
  • 政府機關不能帶頭違法,台北市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必要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台北市議員關心公有建築物補照案,台北市建管處表示,關於議員質詢所補照之必要性一節,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應領得使用執照始得使用;另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若政府機關自身管理之建物都不能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建管處在執行違建拆除及使用管理時將失去執法之公平性及正當性,因此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其必要性。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對於議員指正補照預算過高問題,各公有建物管理單位雖然初步回報全市未領有使照案件共439件,其中241件須補照,初步估計補照預算為1億零125萬元。但經過建管處協助各單位逐案清查過濾,發現部分案件已屬合法房屋無須補照,部分案件無補照效益或無法補照將拆除,部分案件已有其它更新計畫等情形,扣除上開案件後,須補照案件為85件。目前正彙整各管理單位註銷情形,預計補照所須預算將大幅降低。
 
而對於議員所質疑1971年建築法修正以後之建物為何沒領得使照一節,建管處表示,各單位或因對於建管法令不了解及時空背景不同,部分案件在興建當時即未申請建照及使照,而部分案件在興建當時確實領有建造執照,但完工時並未向建管處申報竣工申領使用執照。但無論未領得使照的原因為何,建築物合法使用為法所明定,後續建管處將持續協助各管理機關完成合法補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