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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於國外求學租屋,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新聞摘要
  • 子女於國外求學租屋,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南市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2017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就讀,於校外租屋所繳納之租金,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柯先生子女求學租屋之所在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既使該屋係供自住使用,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