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租稅優惠推社會住宅,符合條件者2018年1/11前申請即可自2017年起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中市租稅優惠推社會住宅,符合條件者2018年1/11前申請即可自2017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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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市租稅優惠推社會住宅,符合條件者2018年1/11前申請即可自2017年起適用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積極推動8年1萬戶社會住宅,更率全國之先訂定「台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201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並追溯自2017年1月13日,於1月13日至12月12日前符合條件者,請於2018年1月11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2017年即適用租稅優惠。
 
地方稅務局表示,制定自治條例目的在透過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鼓勵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對於政府興辦包租代管除外的社會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全免;政府興辦包租代管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房屋稅予以減徵20%,地價稅則按原適用稅率減徵80%。
 
另外,將房屋出租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災民等經濟、社會弱勢的公益出租人,其土地於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該條例昨日公布施行,追溯自2017年1月13日,於1月13日至12月12日前符合條件者,請於2018年1月11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2017年即適用租稅優惠。
 
對於租稅優惠申請期程,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興辦社會住宅者,應於減免起算日翌日起30日內,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地價稅自當年期、房屋稅自當月份起減(免)稅;逾期申請者,地價稅自申請當年期、房屋稅自申請當月份起適用。
 
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如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可追溯自認定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當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意願將住家用房屋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欲參與社會住宅興辦者,可至市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https://goo.gl/jeUvGN)查詢相關資訊,也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64601至64605洽詢;有關興辦社會住宅減免地價稅、房屋稅,以及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如何申請租稅優惠,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各稅專區」項目下「地價稅」、「房屋稅」內的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查詢,或電洽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