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契稅?
新聞摘要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並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惟若符合同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時限,勿遲延或漏未申報而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