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認列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關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究竟應以收取售屋價款時?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2016年出售不動產房屋1棟,漏未列為當年度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因為配合買方銀行借款事宜,將相關文件交付乙仲介公司辦理並執行價款與產權之交付,且依相關法令規定將買賣價款存放履約專戶,於隔年(2017年)1月交屋、收取售屋價款,主張應以收款為收入認列歸屬年度。惟該局查核發現,買賣雙方已於2016年12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甲公司出售資產利益,應歸屬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非收取售屋價款年度,是甲公司2016年度漏報所得,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款實際收取日不同時,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歸屬年度,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