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申報遺產稅常見八大缺失
1.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2.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之現金。
4.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5.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農漁津貼及國民年金等債權。
6.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
7.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8.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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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
經合法申請民宿登記,空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雇用員工,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就可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