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過一生一次稅率後,再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已使用過一生一次稅率後,再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新聞摘要
  • 已使用過一生一次稅率後,再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立法理念,係認為土地所有權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構成家庭的主要核心成員,故在戶籍或持有該自用住宅等適用規定,皆以該3者為主,故出售土地予「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當然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稅捐機關說明: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故適用上開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以外之第三人方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