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聞摘要
  • 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某夫妻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妻名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夫,經該地政事務所以該夫妻於2016年6月即簽訂契約,卻遲至2018年1月始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扣除其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期間後,仍超過法定申辦登記期限15個月,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各裁處登記費15倍之罰鍰各計新台幣2萬餘元。該夫妻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訴願。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以契約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訴願人雖主張本案係因其夫妻變更夫妻財產制致房地所有權移轉,經電洽稅捐處均稱無前例可循,致訴願人遲未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惟因訴願人無法提出其一開始即洽請稅捐處辦理之相關事證,仍難以認定其有不可歸責事由,故維持原罰鍰處分。
 
法務局表示,土地法關於逾期申辦登記之罰鍰規定,係為促請人民儘早申請登記,確保其產權,杜絕糾紛,以免地籍失實。法務局並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遲誤登記期間時,應留存相關事證,或先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事後補正相關文件,即可避免因逾期申請登記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