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地上物查估補償 應依新北市拆遷自治條例辦理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林口地上物查估補償 應依新北市拆遷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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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口地上物查估補償 應依新北市拆遷自治條例辦理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2018年10月11日報載「林口打造影市支援中心 最快年底動工」,其中文內提及「林口工一工業區…在2009年6月12日以前完工的建物有57間,依年限補償3成至7成不等,在2009年6月12日以後的建物共158間,一律不發補償金。」係為誤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重申新北市所有興辦公共工程拆遷之地上物補償費或救濟金均應依照2011年10月19日發布之「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除其他建築物,不發給補償費。但得依下列規定發給救濟金: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建造完成者:合法建築物補償費之百分之七十。二、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止建造完成者:合法建築物補償費之百分之三十。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後建造完成之其他建築物,一律不發給救濟金,並應即報即拆。」辦理。